吊索具管理制度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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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適用范圍
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各類用于起吊重物的吊具和所具。
包括:鋼絲繩索、普通麻繩與白棕繩索、尼龍繩索、鏈條、抓斗、夾持吊具、單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的管理。
2 吊索具的采購與自制
2.1 購置吊具與索具時,必須購買已取得安全認可廠家的合格產品。
2.2 自制吊具與索具制造部門應對外購件、零部件、吊具的金屬結構等質量全面負責。其它技術指標應不低于有關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的規定。
3 吊索具的使用及管理
3.1 公司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辦法或規定,吊索具應有若干個點位集中上架存放,有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,存放點有選用規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(標牌),主要使用人員應熟悉并正確選用,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許在現場堆放或使用。
3.2 使用者應熟知各類吊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本身性能、使用注意事項、報廢標準。
3.3 所選用的吊索具應與被吊工件的外形特點及具體要求相適應,在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情況下,決不能對付使用。
3.4 作業前,應對吊索具及其配件進行檢查,確認完好,方可使用。
3.5 吊掛前,應正確選擇索點;提升前,應確認捆綁是否牢固。
3.6 吊具及配件不能超過其額定起重量,吊索不得超過其相應吊掛狀態下的最大工作載荷。
3.7 作業中應防止損壞吊索具及配件,必要時在棱角處應加護角防護。
3.8 使用完畢的吊索具必須及時放回存放點,不得隨意放置或直接置于起重設備的吊鉤上。
4 吊索具的選用要點
4.1 鋼絲繩可編接或卡接。選用鋼絲繩時,編接的長度應>15倍的繩徑且≥300mm,連接強度≥抗拉強度的75%,卡接繩卡間距應≥6倍的繩徑,壓板應在主繩側,繩徑7~18mm的繩卡為3個,19~27mm的繩卡為4個,28~37mm的繩卡為5個。
4.2 普通麻繩與白棕繩。常用于重量較輕的物件捆綁和吊運。使用時不許超載,有斷股、割傷、磨損嚴重應報廢。
4.3 尼龍繩。有柔軟質輕、耐腐蝕且強度高等優點。尼龍繩允許拉力P=20d2(N)。吊運時應遠離火源,防止暴曬,棱角物體應墊好。其收縮性大,應防止斷裂后回抽傷人。
4.4 鏈條。鏈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:裂紋;塑性變形,伸長達原長度的5%;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%。
4.5 其它吊索具。吊具可參照吊鉤和鏈條的報廢標準,重點檢查有無裂紋、塑性變形和磨損超標。索具重點檢查磨損或腐蝕、嚴重變形、斷股或斷絲超標等。
5 吊索具管理
5.1 使用單位,對新購置、自制或修復的吊具、索具在使用前,應由專職人員按本制度相應條款要求進行檢查,確定能否投入使用。使用單位對投入使用的吊索具應建立臺帳,進行編號管理。
5.2 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、索具進行經常性(含使用前、使用間歇時間)目視檢查,當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,應停止使用,并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。
5.3 使用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定期檢查。使用單位應專職人員,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,對其做出安全評價,并做好檢查記錄。
6 檢查內容
6.1 標記有無丟失、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;
6.2 螺栓、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;
6.3 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、腐蝕、裂紋(含焊縫)、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;
6.4 主要零部件,如吊鉤(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)、吊耳(耳軸)、卷筒、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、夾持吊具鉗臂(含爪、吊牙)、開式齒輪、滾子鏈等磨損、腐蝕、塑性變形、裂紋等異常情況;
6.5 吊索(含吊具)的鏈環、鋼絲繩(含纖維、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)及端部配件的磨損、腐蝕、塑性變形、裂紋、斷絲、燒熔、纖維制品的燒焦、老化等;
7吊索具存放
吊具與索具閑置時,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,不得受銹蝕、腐蝕或潮濕、高溫等有害影響。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:
a.易銹蝕的機械部件,如活塞桿外露部分,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;
b.回轉、搖動部位的軸承、銷軸應注滿潤滑脂;
c.吊鏈、鋼絲繩吊索應清洗、干燥后再擦上油脂;
d.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、通風干燥、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;
e.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;
f.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,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,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;
g.抓斗應呈開口狀態,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。
8 吊索具的報廢
使用的吊索具符合報廢標準要求時,由使用車間提出報廢申請,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統一回收處理。